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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ny0399 (玩具) 看板: iPhone
標題: [討論] Apple ID被盜用後續法律求償途徑
時間: Sat Nov 2 14:23:05 2013
最近看了很多朋友,包括我自己的Apple帳號都被盜用了
相同的時間點跟被竄改的方式合理推測是蘋果伺服器被攻擊或資料外洩
也有板友提過蘋果客服人員曾說過是伺服器遭攻擊(詳見本版19758篇)
受害者的信箱大多被改成163.com的信箱,很有可能是大陸的駭客攻擊
全台的受害者不計其數,mobile01、ptt上都有許多受害者反應
相同事件也可能再次發生,這次被盜刷者似乎不多,但難保下次不會
蘋果官方目前仍未做出回應,似乎打算裝死等風波過了就沒事
但相同事件很有可能再次發生
但已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及在處理帳號被盜用花了許多時間與精力
蘋果官方應正式做出道歉聲明及說明原因
除此之外,蘋果資料外洩或遭竄改的行為已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違反者應依同法第48條論處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小弟通過律師高考,對於蘋果這次資料遭竄改事件的處理態度很不滿意
打算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50條第1項之規定,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簡單來說,得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一般來說是台灣消費者保護會)向法院提起集體訴訟
要件是需有20人以上之消費者受讓損害賠償權利給消費者保護團體
且依同法50條4項之規定,消保團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故消費者無庸支出訴訟費用
小弟在此想集結大家的力量,請求消保團體向法院提出訴訟
請有意願者將案發經過及處理程序發送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蒐集夠足夠的資料後,小弟會向消保會提出團體訴訟的申請,
由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並讓蘋果正式此一事件,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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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unning9977:推!告死他!讓他知道台灣人不是好欺負的! 11/0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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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waJet:同法50條4項之規定,消保團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11/0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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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nny0399:感謝樓上板友提醒 11/0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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