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狗狗工作社惡行大公開
很久前我就計畫戴我家的new new去拍寵物寫真留念,上網搜尋發現<攝狗狗工作室>似乎不錯,在網站.雜誌上也有該店的介紹,便打了電話去預約,就此開始了不堪回首的悲慘經驗~~事發的經過大致如下:
今年8月22日我戴著貓咪到「攝狗狗工作室」拍照,並依店家規定當天就將商品A(8×12相本,內含36組照片及光碟檔)的金額11000一次付清,到了9月5日第一次挑毛片校稿時,要從400多張底片挑出36組實在讓人有點無從挑起,總覺得張張都美難以取捨,由我的攝影師IVEN開始,發動人海戰術,輪番上陣說服我將全部底片買下,礙於金額高達7萬多,過程中曾2次要求讓我回去考慮一下,但她們極力堅持要當場決定,就這樣從8點拖到10點半我還脫不了身,最後另一位攝影師ARRON上場把價格降到60000,而我想那麼晚了等選好36張恐怕也11.12點了,再加上她們那種死纏濫打的態度真的讓人很
厭惡,為了盡快脫身,我一氣之下就付了20000元當訂金加買商品B(內含400多張照片的光碟檔),至今都還記得付訂金時,我的攝影師毫不遮掩的跟ARRON說;「搞定囉?還是大師兄厲害!」
隔天衡量自己的狀況,剩下的4萬對我來說是不小的數目,於是打電話到蕭基會洽詢有關退費事宜,接電話的義工說定價60000元對方有權保留20%=12000元,如此一來訂金20000扣掉對方可沒收的12000,我只能拿回8000元.既然不能退費,下午便致電到工作室跟她們說我無力購買商品B,是否可將訂金拿來購買其他商品<如:再買一本商品A>?她們以〝款項已撥給修片室,故金額不得轉換其他商品〞為由拒絕了<
事後校稿時發現負責修圖的美編明明就是同一間工作室>!在和男友討論後,他請我先把相本拿回來,剩下的20000他請朋友去溝通看看~~10月4日做第2次校稿結束後,我當然沒有說出早盤算好的計畫,只是推拖最近手頭不太寬裕,想先拿回相本,至於商品B就視能力慢慢分期,反正繳清了才能拿回商品,對她們也有保障啊!誰知他的答覆是我必須連同商品B的費用繳清才能同時拿回商品A,我問她們:〝既然收據上寫商品A內含36組照片及光碟檔〞,為何要受商品B牽制?他還是〝公司規定〞打發我…
想請問以法律上的效力,我真的得逆來順受,照合約付清全額,還是工作室有於法不合,可以訴諸法律之處?
PS:由於沒有掃描機,無法呈現工作室開的收據,我自行key in如下:
購買項目:
1. 8×12數位美編本 光碟底片36p 8/22 11000元付清
2. 2.全光碟 <贈品我就不詳述> 60000元 9/5 訂金20000元
注意事項:
1.本預約付款既不退款或轉讓他人<他沒規定不得轉換其他商品啊!>
2.照片光碟或其他周邊產品逾45日領取,本公司恕不負保管責任
3.本預約單有效180日
4.本公司拍攝之寵物照片版權歸本公司所有
讓我感覺不愉快的不僅止合約上的糾紛,而是她們把消費者當潘仔的態度,以及對寵物不夠重視的問題:
第1次拍攝那天現場有3隻狗,縱使我叮嚀好幾次:new new沒出過門,看到狗會緊張,她們仍置之不理,還用不以為然的口氣跟我說曾有客人拍貓狗合照都相安無事,彷彿我家的貓很不正常.廢話!!她們都是同一個飼主養的,經過長時間的相處當然ok啊!向來貓狗不相容是天性,貓不怕狗才是不正常吧?由於她們還是無動於衷new new的焦慮不安,心中納悶他們對寵物的了解到底有多少之餘,我只能自行注意狗群的一舉一動,只要狗一靠近就馬上將貓抱開,然而貓的心情多少還是受到影響,我和工作人員都慘遭毒爪和咬傷,這時候她們才決定下次要貓狗隔離
第2次拍攝是外景部分,針對我的顧慮,她們拍胸埔跟我保證,貓外拍都會有一群工作人員圍著它,絕不會讓貓跑掉,請我安心寄放在工作室,等我下班在領回貓咪即可,因為實在不放心,我還是特地請了一天假想全程陪同,結果實際上哪來的人海大隊?從頭到尾就只有我.攝影師.助理3人…,真的不敢想像要是哪天我沒去,new
new走失了怎麼辦?傍晚補拍內景部分,當我被貓咪咬傷手指血流如注,內心沮喪落淚時,攝影師還有心情以商業利益角度鼓吹我再拍一本!肯…老娘都這麼慘了,妳一定要在這個?骨眼上稿行銷嗎?在拍攝的等待過程中,工作人員也一直慫恿我再拍一本寵物寫真或個人寫真,還舉例某位客人拍了幾組如何如何,卻沒有考慮到並不是每個人的經濟狀況不同,別人的幾萬塊可能只是九牛一毛,對我而言卻占我的薪水極大部分,任憑我打哈哈推太極的閃過話題,他們仍用三寸不爛之舌繼續對我洗腦…
事隔至今已過了一個多月的確是久了點,但真的是因為每次我針對不合理之處提出質詢,她們都有一套說詞,再加上我都是隻身前往不敢據理力爭,聽了她們的解釋明知有些不合理,也只能摸摸鼻子走人,對方貴為一間頗具知名度的攝影公司,還曾上過突破雜誌.自由時報.三力新聞台.八大電視台專訪,卻用如此惡劣半脅迫的狀況下逼消費者購買產品,我不要求退費只是希望換產品都不行未免太不厚道??現在只能請教諸位有何對策?就算真的認賠至少可以當作借鏡,警惕各位網友要小心!!
PS:1.剛才和同事討論得知一個壞消息,雖然我買的商品是在不同天買的,由不同工作人員開立,但是她們是把項目寫在同一張收據,所以是否是視同同一張訂單契約?假若是降對方就是鑽漏洞欺負人!因為當初就是ARRON自己主動詢問我有沒有帶先前開的收據,我回答有,他便收回收執聯重新複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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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heart is like an open highway
as Frankie said
i did it my way
i just want to live while i'm alive
'cause it's my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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