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醫療糾紛」求援程序與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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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medical (醫美線上醫學美容)
時間 2009-03-13 1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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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一旦懷疑有「醫療事故」或「醫療失疏」時的求援程序 當民眾不幸遭遇到確定的「醫療糾紛」時,而感到投訴無門時,可以依序透過以下幾 個正當管道來尋求協助: 一、先向醫院院方相關部門申訴。 要求相關「醫療團隊」開會向病患本身或其家屬說明,以便瞭解整個醫療過 程的處置。 二、向各醫院所隸屬的醫師公會申訴。 如台北市醫師公會「醫療業務委員會」,不僅接受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員, 亦接受發生在台北市地區民眾醫療糾紛的案件。公會業已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 」,並都會指派專責醫師甚至律師來參與調解。 (由於其醫醫相護的意味太濃厚,大 多數民眾不太願意到醫師公會調解) 三、向各醫院所隸屬的管轄衛生局申訴。 依據「醫療法」的規定,各地衛生局均會成立「醫事審議委員會」,針對法定 任務包括醫療爭議調處、醫德促進等事項積極辦理。衛生局利用本身的公權力,從事並 敦促醫療機構正視民眾爭議問題,除可直接解決民眾爭議或疑慮,更可間接減輕醫事人 員面臨醫療訴訟所帶來的壓力。(此形式較為民眾所接受,而且調處成功機率較大) 例如:台北市衛生局第三科「醫政股」」設有「醫療糾紛申訴」電話:2720-527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申訴專線電話(02-27287080) 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衛生局)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 會,任務如下: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三、醫療 爭議之調處。四、醫德之促進。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第一百條: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 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因此,每個衛生局都設有「醫事審議委員會」,作為醫療糾紛的調處溝通管道。在收 到「醫療糾紛」申訴案件後,衛生局將會針對案情調查,並約一個月內做出調處結果。 四、最後才向法院提出告訴。 這些都是合法可行的救濟管道,勿因一時情緒發洩而採取不理性的抗爭動作。 *「醫療法」修正條文業於93年4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3211號令公布:「為維護 第三人就醫權益未來有醫療糾紛不得再到醫院外抗爭。」 少部分民眾面對「醫療糾紛」時,在尚未釐清是否存有「醫療失疏」或確認有 「醫療事故」存在前,會以激烈的手段到醫院抗爭,甚至做出「抬棺抗議」或「撒冥 紙」的舉動,嚴重者甚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來滋擾醫療機構秩序 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今後,政府為了提升醫療機構服務品質,往後一旦發生任何醫 療糾紛時,基於為了維護第三人就醫權益,民眾將不可再到醫院進行抗爭,若有其他 非理性行為,警察機關將協助排除或制止! 爾後,如果有醫療糾紛,民眾將可請求醫院說明,或訴諸行政力調解。 -- 醫美線上‧線上醫美‧醫學美容 http://tw.myblog.yahoo.com/e_medical_onli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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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oyukiya 優文推 03/13 16:27 1F
emedical 好像可以在PTT發起醫美糾察隊~專門糾舉不良醫美診所 03/16 09:17 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