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幫助] 刺青&穿洞未成年限制
關於法律方面的規定
之前有看到13F發出的聲明 幫忙轉貼過來
1.未滿十八歲人刺青→
*刺青是屬於一種傷害身體的行為,而這樣出於被傷害身體者(顧客)所要求的行為,應該是
符合刑法第282條:「......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
者......」的條件,不過這條法律只有處罰"成重傷"的結果(重傷規定於刑法第10條第4項
--毀敗或嚴重減損"眼、耳、口、鼻、舌、一肢以上、生殖......等"機能),而通常一個合
於大眾認知的刺青行為並不至於造成重傷害結果,所以是不會觸犯刑法的;
*然而刑法在第18條規定了未滿18歲的人不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未滿14歲是無責任能
力),也就是說在一般狀況下單就年齡來看,18歲以上的人才能夠完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所以當一個未滿18歲的青少年刺青,因他對所為的"承諾或囑託他人傷害自己的身體"不能
夠負完全的責任,會造成刺青師父不適用第282條讓自己無責,而可能會被依同法第277條
的規定以傷害罪論處哦!
2.未滿20歲人刺青→
*在民法的部分,規定的是「行為能力」,第12條規定滿20歲是成年,而第13條則是規定未
成年人是限制行為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未滿7歲是無行為能力),再依同法的第78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即未滿20歲的人
自己去做一些非日常生活中所必須的行為(例如--消費行為),如果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不
同意,這個行為是會無效的,也就是刺青師父賺不到他的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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